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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关系的法律指引

2011-06-30 17:12:32 来源:


同居关系的法律指引

一、同居关系应如何解除

  同居关系,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。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男女同居关系的现象,比如:事实婚姻、试婚、同居生活、姘居等,其特征就是没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,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,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生儿育女,形成共同生活的状态。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)》,199421我国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同居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199421之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,未能够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
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,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。同居关系可分两类:一类是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,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;另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)》第一条规定: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;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也就是同居双方单独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,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,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二、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

 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,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。

 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处分,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。双方共同财产应具备两个条件:一、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;二、必须是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,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,法律规定属一方所有的财产,或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,不属于共同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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